2013年3月,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,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。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。
王俊仁伙同王某甲共同贪污
2013年4月,被告人王某甲即将调离古塔分局,王俊仁提议给王某甲点幸苦费,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两张发票,合计2万余元,签字后交给王某甲,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。王某甲将该款据为己有。
王俊仁个人受贿
2014年年初,尹某为了提升职务通过古塔分局副局长韩某某给王俊仁人民币10万元,2014年7月,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车办负责人。因尹某不胜任,同年11月,王又决定将尹某调离该岗位。王俊仁安排张某甲从古塔分局财务账上分三次虚报10万元现金后,将钱退给尹某。
2009年10月,王俊仁以给大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,收受北镇市商人张某乙人民币236万余元。
2013年,王俊仁以给二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,收受张某乙人民币400万元。两次合计受贿636万余元。
王俊仁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
2002年年初,王俊仁、妻子李某甲以租赁名义要求”承租”张某乙的干洗店,连续经营至案发,未按约定支付张某乙租金每年2万元,共计28万元。2013年,两人将干洗店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,转让费据为己有,合计受贿34万元。
王俊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
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万余元,6514.84英镑,23243美元,2010欧元。